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环卫工人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市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与我市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按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
单位应按规定为环卫工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农村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环卫工人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环卫工人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长期在本市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条件的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资金补贴
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