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西安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细颗粒物污染,有效降低大气中PM2.5浓度,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2〕14号)和《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陕政办发明电〔2012〕14号文件和《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今后除每年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允许在法定的限制燃放区域(参见《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在庆祝重大事件、纪念日、节日、开幕典礼、开工仪式、项目竣工等活动中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相关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制止及查处,按照《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重处罚。
加强对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审批和监督,对违规燃放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除按照《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重处罚外,移交市监察局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