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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新车与转入车辆准入,全省新车及转入我省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自2011年7月1日起、柴油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Ⅳ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2012年底前,实现全省县以上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全覆盖,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5个环杭州湾设区城市及温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其他设区城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县以上城市自2015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和加载减速烟法(柴油车)。强化在用车管理,开设车辆冒黑烟举报电话,开展机动车冒黑烟整治,经定期检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2012年底前全省县以上城市主城区全面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力争每年淘汰“黄标车”不低于15万辆,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3.全面提高油品质量。组织制订车用柴油地方标准(国Ⅳ),2013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切实保障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供应,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确保各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含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甲醇汽油等)达到标准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
  1.强化重点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全面推进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11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提高企业装备和治污水平。实施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有组织VOCs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2012年制订工业有机废气治理方案,2013年制订特征污染物检测排放地方标准,开始实施有组织排放VOCs监测,2015年底前全省11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完成治理,并确保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配合)
  2.实施城市服务业(餐饮、干洗、加油站等)有机废气治理。2012年制订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促进城市市区内餐饮业、干洗业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环杭州湾地区在2013年底前、设区市在2014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整治。加快推进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加油站、储油罐应加装在线监控装置。(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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