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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着力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根据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认真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811”环境保护行动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扎实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煤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共存的复合型转化,并呈现污染区域不断扩散、污染物相互耦合等特征,细颗粒物(PM2.5)、光化学烟雾和高浓度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灰霾天气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浙江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力争尽早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准入,优化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环杭州湾地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实施“上大压小”的燃煤电厂和石化项目必须满足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所有城市市区及近郊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所有城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下同)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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