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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已经批准的湿地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批复文件,加快建设步伐。要在履行保护职责的同时,搞好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管理能力。要认真做好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证或林权证。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要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共管机制,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对生态区位重要但还没有设立湿地保护区的渭河、黑河、灞河、沣河、浐河、涝河、泾河等重点河流,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把加快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作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来抓,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措施,尽快将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要结合国家生态建设工程,采取退耕还滩、还河、还湖、还沼泽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恢复退化湿地,扩大湿地面积,提高生态功能。要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湿地保护开发建设机制,有效遏制重要天然湿地生态功能退化问题。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基本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费,要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也应给予支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要积极争取省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和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以及省财政专项资金,各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模式予以保障。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完善管理监督体系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明确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级别和管理权限,切实做到保护区有机构、有职能、有队伍、有经费。要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占用、开垦、污染湿地及改变湿地用途的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对随意开垦、占用、污染或改变湿地用途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恢复湿地的自然状态。对造成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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