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2〕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湿地具有保持水土、蓄洪防旱、净化水质、控制污染、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好湿地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湿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权属不清及重批轻建、重建轻管、管护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按照《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生态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林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西安市湿地保护规划》,围绕渭河、黑河、灞河、沣河、浐河、涝河、泾河等重点湿地,认真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保护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湿地保护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制定保护目标、任务、区域以及保护恢复和监管措施等。要做好本地生态建设、国土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把湿地保护的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湿地保护规划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和开发建设工作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湿地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进行调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湿地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凡涉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项目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