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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税收减免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取得的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家庭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业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金融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业发展,各区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额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每年奖励5-10家示范性强、规模化发展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利用财政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资金,探索建立面向家庭服务业非营利机构有限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加快探索政府通过竞争性购买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办法。加大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五)完善社会保障。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新农保试点区县(市)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从事家庭服务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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