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合法权益
(一)规范劳动关系。研究出台适应我市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标准,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二)保障劳工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可与从业人员协商,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三)畅通维权通道。加强与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联系沟通,以各种形式向家庭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主动为家庭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答复政策咨询,使各项便利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二)扶持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工作,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工作,使其能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乡镇、社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