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第二十五条 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快递企业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投递。因收件人的原因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企业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加收费用,并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中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人员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积压、扣押、延误寄递服务或者擅自中断寄递服务;
(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
(五)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外发布有关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报告。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提供准确、完备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