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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12)


  第二十六条 发文机关代字为“厦府函”、“厦府办函”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粗线高度0.35mm,细线高度0.25mm。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应要素说明(见格式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各类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序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发文字号由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放在分隔线之上居中。专题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置于分隔线之下、正文之上。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必要时标注单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并标注列席人员单位。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纪要不加盖印章。

  纪要不分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只设“分送”,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八、九、十)。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发的“内部情况通报”,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发文字号用“第××期”。分隔线之上的左侧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右侧印成文日期。标题置于分隔线下空一行,领导讲话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标题下一行加圆括号。如需加按语,应当编排在正文之上、标题之下。按语用楷体,两端各空两字。

  “内部情况通报”不加盖印章。

  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十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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