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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1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2〕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现制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以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制发工作。请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整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包括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厦府”、“厦府地”、“厦府函”的文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令”、“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厦府办”、“厦府办函”的公文和“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用纸与排印格式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左侧装订,不掉页。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五条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六条 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它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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