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与平价商店签订订单的生产者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符合《关于开展蔬菜种植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厦农林〔2012〕49号)规定的,由区财政给予10%保费补贴。
第十九条 对整车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市内通行和停靠。
第二十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专用于平价商店的经营场所,可以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专用于平价商店的经营场所,可以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一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当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平价商店实行动态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以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收回牌匾,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
第二十四条 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每年4月前应当对平价商店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均价是指市物价局监测的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