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二)应当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市质量安全标准;
(三)按规定在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承诺书、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
(四)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七)按规定向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八)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鼓励平价商店与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增加零售网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厦门市物价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上年度征收基金总额的15%,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安排本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平价商店的初期建设和常态管理、补贴经营者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工作等。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经费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复核兑现。
第十七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清理整顿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应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免征部分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市工商局协助促进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市粮食局应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应急供应投放网点;市商务局应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冻肉、蔬菜应急供应投放网点;市农业局应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产销对接产品的供应投放网点;市物价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平价商店实行用水用电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