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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审核。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送达市物价局复审。

  (四)认定。经初审、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自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物价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允许其在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农副产品销售点"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物价局将征求部分经营者意见,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

  (四)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蔬菜类价格以市物价局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十二条 当厦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回落到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在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与市物价局签订协议,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平价商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当农副产品市场出现严重供大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时,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以不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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