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实际,目前我市平价商店建设以在各区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为主体,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把平价商店建设扩展到小型社区、村镇、农贸市场。
第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厦门市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厦门市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做好规划布点,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即建设平价商店以岛内城区为主,综合考虑岛内外实际,逐步扩展到岛外城区、村镇、农贸市场,使这项惠民措施能更均衡的惠及全市百姓。
第七条 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二)平价商品以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三)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对采购品种实行条码管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五)确保同质平价商品的售价低于同区域其他超市、农贸市场摊位的售价,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市物价局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可随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品种,如需增加目录外品种,应经市物价局同意。
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1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5种。
市场价格异动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应按市物价局要求销售商品,平抑市场价格,稳价惠民。
第九条 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按行业分类分别向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按照分管权限分别受理连锁超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