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2〕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
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2〕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物价局为本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平价商店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一)在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
(三)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