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个人或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委托核对的原则;
(二)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保密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核对机构)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核对对象经济状况初审和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以上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部门统称核对机构。
全市各级政府应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核对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住房保障、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