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无锡市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7月19日
无锡市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应当坚持引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各司其职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成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处置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的监察。
第六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