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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整合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职业培训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的比重,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同时安排专项经费,对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二)完善各类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在宁青年大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参加上述培训的,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推进我市市民卡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保补贴等工作方面的应用,从2012年下半年起培训补贴资金实行补贴到个人和企业与机构代领制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直接补贴到个人。

  鼓励毕业学年的高校及职技类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就业见习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保险补贴,给予见习单位及中介机构带教费补贴和跟踪服务补贴。

  2、鼓励企业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在岗技能水平。在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中市认定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所需的紧缺型高技能人才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相应补贴。

  3、加大对创业培训的补贴力度,开展青年创业培训实训,经具备创业培训资质且经过公开招标的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在宁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对到定点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的我市户籍大学毕业生,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助。

  4、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按省有关政策提高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调动企事业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参与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

  5、加大对软件等相关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力度,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对软件人才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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