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向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投资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按有关规定对天使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2.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
3.对天使投资机构高层次人才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按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合伙制天使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20%的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全额给予奖励。
5.简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和退出审核程序,国有天使投资股权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
(十)强化对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扶持。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对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4.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努力营造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拓展天使投资项目源。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高新园区、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抚育链,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抚育力度,提升企业内生发展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天使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