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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扩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面向市场,拓展天使资本来源,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整合资源,畅通联系渠道,为天使投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提高天使投资运行效益,并逐步与国际天使投资市场接轨。
  三、进一步明确天使投资机构扶持对象
  (五)个人投资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天使投资机构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六)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在我省设立的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上市公司设立或参与设立的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境内外天使投资人及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在我省依法开展的天使投资业务。
  (七)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的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设立的以财政出资为引导、以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种子基金”。
  四、切实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八)设立政策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为来源,设立省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省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通过偿还性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和支持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套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体系,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省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九)建立天使投资发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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