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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佛山市汽车销售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佛山市汽车销售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府办[201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第一季度起,佛山市汽车销售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由按汽车销售额0.2%计征调整为按销售额0.1%计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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