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任务,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监管,加快推进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落实抽验经费,按规定组织开展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验,实现全品种覆盖。建立基本药物抽验信息平台,及时统计、汇总基本药物抽验数据。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公平可及。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扶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发展,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的生产和储备。鼓励大中型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向社区、乡镇延伸销售和配送网络,保障基本药物供应。推进城乡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五)药品安全示范体系建设。
巩固城乡药品“两网”建设成果,遴选一批县(市、区)参与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标准,50%以上县(市、区)达到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充分发挥县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加大创建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健全群众监督网络,统筹推进县域范围内药品安全工作,形成城乡一体化监管新格局。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并落实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加强沟通协调,搞好规划衔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责任部门: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经费保障。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调研,争取列入立法计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监管执法环境,完善监管政策措施,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其无障碍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各级财政要为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药品安全监管资金投入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
(三)强化监管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