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的通知
(佛府办[201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好地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全市统一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划拨支付,经费来源由学生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