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无证无照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可疑非法无证行医线索的,应及时函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
1.非法行医点案件线索通报函
2.行政建议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
编号:
非法行医点案件线索通报函
:
经查实, 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法诊疗活动,我局已当场对该非法行医点依法予以取缔和行政处罚。
该非法行医点在 县(区) (乡镇、街道) 路 号(门牌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报函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部门,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2:
编号:
行政建议书
:
经查实,承租人 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你(单位)出租给他的房屋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已于 年 月 日对该非法行医点予以取缔和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终止与承租人房屋租赁合约,并收回该出租房屋。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建议书要求的,仍然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者作为非法行医经营场所的,我们将依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