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诊疗经营场所行为的通知
(宁卫监督[2012]27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宁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在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形成强大合力,使我区非法行医现象得到一定的遏制,规范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但是个别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将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者,为其提供非法行医经营场所,导致部分地区非法行医现象出现反弹,且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严厉打击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诊疗经营场所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卫生与公安、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衔接配合,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会商打击措施,共同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如发现非法行医者在固定的场所(房屋)开展非法行医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予以取缔或行政处罚的同时,应(或送达非法行医点案件线索通报函)会同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供非法行医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行政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终止与承租人的租赁合约,同时收回该场所。
三、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行政建议书》要求的,且查明该场所仍然用于非法行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