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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专门设立行政复议科。县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强配齐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要坚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3.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配备4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可以加挂行政调解室的牌子)。有条件的地方,上述场所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要专门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用车和必要的办案专用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专用车。

  4.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的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三、实施步骤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分三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2年5月-6月)。组织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在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10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按计划有序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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