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能够和解、调解的案件,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章关于和解和调解的规定执行,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5.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府法〔2008〕37号)要求制作。法律文书要依法送达。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对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行政复议机关要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3.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对不履行、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行政复议工作要纳入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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