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和受理,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要接受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可以在网上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3.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的,要告知当事人依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4.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和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逾期未答复和提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核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适用和公开听证等程序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