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6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文书 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依法送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完善权利告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