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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和分灾种预报业务系统,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组织会商、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铁路、通信、民航、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等级、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的实施方案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适时补充或者订正。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制作或者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乡村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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