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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金政发〔2012〕5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发〔2006〕4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按原条件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按本条件执行。
  二、女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包括: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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