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一)各区、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各区、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
二、关于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出让面积
我市商品住宅项目单宗用地出让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主城区按不超过20公顷(300亩)执行;
(二)万州、涪陵、合川、江津、永川、黔江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党政机关所在地的城区按不超过20公顷(300亩)执行;
(三)长寿、南川、开县、垫江、綦江、璧山、荣昌、云阳、大足、铜梁、梁平、忠县、潼南、丰都、武隆、石柱、奉节、巫山、酉阳、秀山、彭水、巫溪、城口23个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所在地的城区及万盛经济开发区、双桥经济开发区的城区按不超过14公顷(210亩)标准执行;
(四)未在前三款所列范围内的其他中心镇、建制镇按不超过7公顷(105亩)标准执行。
三、关于住宅用地容积率
所有住宅项目(含划拨住宅用地项目和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形势和土地供求状况,与规划、投资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切实做好土地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