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
主城区各分局,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适应我市主城区进入“二环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反映土地价值,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我局对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部分区域土地级别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册(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渝府〔2009〕203号)执行。
二、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2年7月3日。
四、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作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3日起执行。
(一)2012年7月2日前(含7月2日)市国土房管局(含分局)或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仍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96号文件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以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二)2012年7月3日后(含7月3日)市国土房管局(含分局)或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均按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