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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申请创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创建的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教育基地”自评报告,包括单位简介和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的情况;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申请推荐表。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单位和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材料应当真实。
  第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申报材料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初审合格的教育基地进行审核验收,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考核标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发布)逐项量化打分,形成考核意见。
  第九条 对拟命名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的单位,在自治区内主要媒体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对获得“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3年内每年3万元的补助,用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获得“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复审或抽查不符合标准的,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在自治区内主要媒体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被命名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的单位,如有更名、改制或转型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当提前30日内将变动或者变更事项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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