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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创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是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的10件环保实事之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申报“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团委等部门组成的“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创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领导小组)。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具体负责受理创建申请、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的创建指导工作,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以及报送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自治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
  (一)在环境保护领域有特色的先进单位;
  (二)在全区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三)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环境教育密切相关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科普教育基地、植物园、科研院校的实验室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好,将环境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申请创建“环境友好示范教育基地”的单位,应配备讲解人员,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学校开放。经营性的单位应对参加环境教育活动的公众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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