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推进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产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提供服务,确保公共资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不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项目)、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和其它涉及公共权益与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平台软硬件设施,争取于2013年底全部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我区初步建立起“决策、管理、操作”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
三、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民心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研究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行政“一把手”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协调和督促,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财政、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的职责,不断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单位)要确定负责本机关(单位)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机构,充实力量,保障经费,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也要明确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日常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照
《条例》和
《实施办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建立健全与
《条例》和
《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规范服务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举报受理、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监察、政府督查、审计、财政、法制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督查,严格考评,确保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