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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
  1.不断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交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编制、完善办事公开目录,梳理、细化办事指南,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并将办事公开目录和指南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卫生、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对所属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行专项督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行重点检查。
  2.不断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积极推进乡(镇)、城市社区(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布涉农补贴、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公共事业投入、保障性住房等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事项。不断深化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修订村务公开目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内容纳入公开范围,健全村务监督组织,积极推行农村集体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
  3.不断推进“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抓好平罗县和盐池县“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平罗县和盐池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保证经费到位,抓紧完成有关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及统一审核确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版升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改版升级工作并进行试运行。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认真督促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按时完成试点任务,接受全国的评估验收。
  二、着力加强政务服务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31号)要求,规范各级各类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机构性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工作运行机制,严格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集中办理、集中收费,凡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也要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机制、招商(善)引资服务机制、为民办事全程代理机制、代办员上门服务特殊人群机制,加快推进网上办事,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进一步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健全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5级联动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事项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身障人、老年人、优抚人员、低保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无偿的上门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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