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凡是
《条例》和
《实施办法》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依法公开。要不断扩大信息公开量,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拓展群众依申请公开渠道,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对机关内部的干部人事、财务收支、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及时在机关或系统内部公开。
2.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争取在2012年底全部主动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决算;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的措施,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争取在2013年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市、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争取在2014年实现公开。及时、准确公开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群众关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围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大对公共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公开的制度。推进工程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主动公开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切实把公开透明原则贯彻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及监管等各个环节,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3.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和便民服务力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完善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平台、数字电视频道、网络微博等公开方式,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便民服务功能。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传送本级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文件阅览中心,方便群众查询政府信息。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全面履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法定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