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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系列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和转移子女的教育。
  转移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农业转移人员接受成人教育。
  第四条 实施原则:按照“市级统筹、以县域为主、区域联动、共同推进”和“以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步骤:以县域为单位,依据全域城镇化的进程和农业转移人口及转移子女的数量、规模,做好辖区内教育资源的配置,做到布局合理。
  第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学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章 入学和升学

  第七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学前教育入学。
  由迁入地政府统筹安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年满三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一)凡已办理昆明市户籍落户手续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由迁入地政府统筹安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辖区招生计划,依法保障辖区内每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费学位。
  (二)凡年满六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公办小学入学实行依据实际居住地和户口,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按照“就近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报名入学。
  (三)公办初中入学实行“以校划片,结合户口(或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分配入学”的办法。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做到随校分配入学。
  (四)跨县(市)就读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小学六年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继续升入当地初中就读。若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交就读小学,由所在小学和县(市)招办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统一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就读。
  第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普通高中教育升学。
  凡已办理昆明市户籍落户手续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实行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升学成绩,参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统招、定向、体育特长的多元化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中等职业教育。
  初中毕业生通过参加中考或凭初中毕业证均可参加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并可享受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农业转移人口成人教育。
  市、县两级共同负责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主要采取实用技术培训、“绿色证书”培训、成人培训、“两后双百”等工作相结合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办理昆明市户籍落户手续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子女教育,按照《昆明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救助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结合民政职能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服务退役士兵、服务困难群体等职责,为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在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过程中,涉及民政的各项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社会救助

  第四条 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五保户和贫困、孤残儿童等困难群体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
  第五条 按照各项救助制度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合理核定收入,严格履行程序,对转户困难居民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应保才保”,真正实现社会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逐年提高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保障水平。
  第七条 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中心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各类福利机构建设,为转户困难群体提供条件。

第三章 退役士兵安置

  第八条 深入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教育培训工作,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能力,促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创业。
  第九条 做好驻昆部队随军家属调动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的协调工作,让他们安心落驻昆明。

第四章 区划调整和社区建设

  第十条 积极探索试点,依法科学地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努力使我市城市发展水平适应更多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需要。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村改居”改制方案,深化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大力推进社区自治和社区服务,为推动农村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服务搭好平台。
  第十三条 推行“一站式”服务,做到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治安等社区公共服务全覆盖,为转户进城居民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尊重进城落户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
  第十五条 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融合功能,促进进城落户农民融入城市生活,增强进城农民的归属感,让进城落户农民家庭融入社会。

第五章 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加大县、乡政府驻地镇中心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
  第十七条 加大规划力度,加强主城五区公办、民办养老院、养老公寓建设,接收老年人入住。
  第十八条 加大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项养老服务,率先实现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认真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精神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政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相关政策文件宣传到农村、宣传到群众,化解农业转移人口的顾虑,努力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中涉及民政的各项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步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承包地退出和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1〕195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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