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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昆明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系列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平稳有序转移,畅通城乡流转渠道,形成城乡区域人口的合理布局,加快我市全域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二章 户籍迁移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村居民,可以就近、就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土地被部分或全部征收或城中村改造后的农村居民,应当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行政区域内乡镇更名为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办事处所辖的农村居民,应当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滇池环湖周围已实施“四退三还一护”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应当转为城镇居民。
  (四)迁村并点后整体搬迁的本市农村居民,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五)本市农村居民接迁配偶落户,其配偶户籍关系为农村居民的,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
  (六)本市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生育的子女,其新生儿落户,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
  (七)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
  (八)本市农村居民,可以自愿转为城镇居民。
  第五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大中专院校就学的,户口可以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毕业后未就业的,可以到原户籍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毕业后就业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 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本市农村居民,退出现役后办理退伍落户手续时,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云南省农村居民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城区落户。
  第八条 云南省农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
  第九条 在建制镇落户的云南省农村居民,可以自由迁移,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
  第十条 获得昆明市县(市)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称号的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也可以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或县(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获得“昆明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或“治安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的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也可以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或县(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十二条 控制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本市农村居民接迁农村配偶或农村未成年子女落户外,其余情形一律不得向农村迁移。

第三章 投靠落户条件

  第十三条 在昆明市主城区转户后的云南省农村居民,可以接迁其农村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第十四条 在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县城、乡镇落户的云南省农村居民,可以接迁其3代以内共同居住的农村直系亲属落户。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受理审批。符合转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转户申请,由各级户政窗口受理,具体受理审批规定如下:
  (一)派出所受理审批。本市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入学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退伍农村兵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等户口。
  (二)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审批,云南省内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转户、“优秀农民工”转户、亲属投靠等户口。
  第十七条 时限。派出所受理审批的户口,2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县(市)区公安局受理审批的户口,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服务。推行户政窗口“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及网上审批制度,开展“八小时满意服务,二十四小时预约服务”。
  第十九条 备案。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分别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同级国土资源、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向转户人出具《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

第五章 户口迁移材料

  第二十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转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录取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安置办开具的退伍军人落户口介绍信、士兵退出现役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对象证明;
  (六)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七)《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落户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转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务工(经商)证明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的证明;
  (四)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五)接迁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农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落户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转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务工(经商)证明;
  (四)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五)接迁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农村居民在建制镇落户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转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务工(经商)证明;
  (四)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五)接迁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农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落户后接迁3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转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四)住房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优秀农民工”及特殊贡献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转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荣誉证书、表彰决定;
  (四)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五)接迁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户时,应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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