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安装用于扑救施工工地火灾的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火灾预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