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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
  (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相关消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灭火救援技术、战术研究;
  (二)负责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
  (三)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
  (七)组织公安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八)督促专职消防队配备并维护消防装备、器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从监管、列管单位中确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照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在对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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