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73号)
《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和经费保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