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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现就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二、市级财政年初预算统一安排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市财政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确定采购方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采购。

  三、未列入财政年初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包括使用自筹资金或追加资金的项目),采购单位通过市财政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定期汇总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确定采购方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采购。

  特别紧急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采购。

  四、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采购。

  六、涉及本市工业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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