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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实施绩效工资以后,取消原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地区津贴、生活补助、保留奖金及增拨事业经费等项目。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设置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岗位津贴)参考标准执行。开展公益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较强,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可制定具体倾斜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增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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