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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放。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
  3.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特殊行业岗位及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市直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市直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市直各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大批量招录补充人员或减员、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对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不好和自筹资金不足的,要降低下一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五)市直事业单位填报下年度《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各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结转次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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