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基础能力。职业院校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图书藏量、仪器设备值、生师比等5项主要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办学标准。建设一支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占专任专业课教师的比例不低于70%;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聘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课教师的数量不低于25%。每个专业都有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骨干专业至少建立有1个具有真实(仿真)职业氛围的校内实训中心,所有专业与企业共建至少1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建设数字化校园,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决策和科研中广泛应用。开发或利用国内外先进的仿真实训等数字化教学资源,骨干专业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专业课教学普遍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教学支持服务、电子学籍、教务和资产等信息系统。探索构建网络环境下的职业教育学习新模式。
(五)完善管理机制。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职业院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建立规范的招生和考试制度、严格的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等。
(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规模与质量并重,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中职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高职院校达到5000人以上,年均职业培训规模达到3000人次以上。毕业生“双证书”获取率达到80%以上,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在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院校建设权;
(二)工作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项目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五)无正当理由未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一年未通过验收;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管理办根据批准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下达省财政奖励引导资金总预算控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