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管理办;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按照项目总数的30%左右、40%左右、30%左右安排建设计划。项目院校的认定工作按照省管理办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一)核定申报指标。省管理办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和下达各省辖市年度申报项目院校控制数。
(二)初选与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院校按照省管理办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项目建设方案。各省辖市要按照本地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和本地项目院校控制数,从申请院校中初选项目院校,确定本地拟申报项目院校后统一向省管理办申报。省属职业院校由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初选与申报。
(三)遴选与认定。省管理办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管理办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遴选条件》和《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建设项目遴选条件》进行遴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院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遴选条件的院校,由省管理办在媒体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院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予以认定并公布项目院校名单。
第七条 评审与批复。项目院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经省辖市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管理办。省管理办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建设与调整。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起始日期自下达批复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重新按程序上报审定。
第九条 监控与考核。建立省、市、校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建设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