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人员组成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管理办),具体负责制定建设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院校遴选条件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遴选、认定项目院校;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组成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本市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理办),作为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的地方管理协调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管理办的要求,初选和申报本地项目院校;
(二)负责指导、检查本地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项目院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筹集和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管理办报送本地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省属院校的主管部门参照省辖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项目院校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管理办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